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于2018年正式实施,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其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维修等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出具真实、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注重实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制度,对设计方案的变更进行审批和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材料、设备和人员的质量把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