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等行政处罚。该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管。
第二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包括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等方面。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重新验收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污水等进行处理,保护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