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
发布时间:2024-09-26 15:29:5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转让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的内容。

一、转让的条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

2. 在监理工作中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3. 未被吊销或者注销监理资格证书;

4. 未被限制承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转让的程序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监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

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转让后的新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

4. 转让后的新监理单位应当与原监理单位进行交接,并签订交接协议;

5. 转让后的新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理工作的交接,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交接报告。

三、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工程监理单位转让不符合条件或者程序不规范,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或者注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在进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转让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在进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